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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众号合作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规范运营 (法律法规:公务员退休后判缓刑最新规定?)


文章编号:37530 / 分类:行业资讯 / 更新时间:2024-12-13 11:02:03 / 浏览: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推广和营销的重要平台。在公众号合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运营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重点探讨公众号合作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和个人在合作过程中应注意的规范运营要点。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公众号合作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众号的运营、内容发布、用户保护、广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众号合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企业和个人在合作过程中应注意的规范运营要点

在公众号合作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应注意以下规范运营要点:

1. 内容合法合规

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不得发布虚假、欺诈、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2. 广告管理严格

公众号中的广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放。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假、欺诈、夸大等宣传手段,不得对用户进行误导。广告投放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监外执行怎待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拘役不用太过担心,既然已经退休了,除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外,单位方面对其不会有太大影响。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依照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规定,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不论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即使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管制的,...依照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规定,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不论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即使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照样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的工资、保险、退休待遇均一律取消。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也同样适用。 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因离职前的犯罪行为,或因离职后的犯罪行为,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其退休待遇问题又应当如何执行呢?这是一个许多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解答业务委托人咨询或公众咨询的过程中,就经常被问及这方面的事项。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理解,集中谈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解除一些疑惑。 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法律法规公众号合作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规范运

什么是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解读 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93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本刊对该法若干亮点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公务员包括哪些人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哪些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下列3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还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如何确定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本人不提出辞职,应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 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哪些情况下公务员应回避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另外,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有哪几种情形应予辞退 公务员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法律还规定了4种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5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述题 我国劳动法是如何体现他是劳动人民的法律这一精神实质的

论述题 我国劳动法是如何体现他是劳动人民的法律这一精神实质的

对于劳动法的定位,在总则中的第一条进行了定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在劳动法的通篇法条中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利与明确劳资双方义务的实质,从劳动者了调整与规范的内容都体现了维护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

我国劳动人民的夙愿是什么

实现共产主义。

隋朝大运河是如何体现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

大运河的修建原意是隋炀帝用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便于南北讯息灵通和运输便捷,使自己可以经常游走于南北之间,监视各地百姓和官员。 百姓被用来做劳役。 但是,客观上促进了商业和文化发展。 至于挖运河体现智慧,不用如此牵强吧。 不过是放大了的水渠。

大运河是我国劳动人民的硕果吗?

当然了,比如京杭大运河,就是隋炀帝时期,朝廷发动了上百万民夫去开挖大运河,动用了当时最高技术含量的工具和手艺高超的能工巧匠。代表了当时社会的科技技术成果,是古代劳动人民的硕果

51劳动节是劳动人民的节日吗?

是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劳动法作用?论述题

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络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通过深入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劳动法》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并实施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的实施,对于生产力的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一、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促进促进促进促进作用作用作用作用 生产力,即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 生产力作为一种能力,对应着确定的实体或载体,但它的主体或实体并不只是单纯的劳动者、劳动资本、劳动物件,也不是以上三者的简单结合体,而是具有一定生产关系的人们构成的一个社会机构。 在这个机构主体中,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力与劳动资料、劳动物件的结合关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规则是生产力执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二)、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执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三)、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四)、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执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五)、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执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二、劳动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劳动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劳动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劳动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按照传统经济理论,经济增长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资本、自然资源和劳动 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采取以物为本的经济增长模式,注重资本和自然资 源的投入,以外延式扩张的方式实现经济快速增长,这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鲜 明的成效,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正在逐步缩小,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 三。 但是这种模式将劳动者报酬视作纯粹用工成本支出,忽视劳动力发展对经济 增长的贡献,因此劳动成本一直处于被压缩的状态。 经济转型升级作为战略意义的调整,必须依赖 *** 的巨集观经济政策,只有通过行政干预、财税货币政策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才能纠正市场行为的长期非理性,这是世界上每个实现经济成功转型国家都采取的方法。 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出台了实质性的法律举措,通过调节劳动关系这一市场主体内部最为重要的矛盾对立体,影响经济执行方式,从而有效解决当前我国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 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 其次,《劳动合同法》拓展了法律适用范围,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 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同时,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将有效改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法外执行”的尴尬局面。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从法律层面督促企业健全劳动者保护机制,强制推动企业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有效改善当前我国在劳动报酬、劳动者素质、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三、劳动法对人权的保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用人单位的保护,其人权也该受到尊重。 正是当今社会对人权的追求才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 在这一历史程序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的实现不断发展完善。 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 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劳动法》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做出了贡献。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 具体体现为:(一)、人身人格权利。 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集体人权。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 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社会化的必然反映,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因此,通过集体人权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劳动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劳动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劳动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构建和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 容,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 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不 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 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结合我国劳动立法实践,阐述我国劳动法渊源?(本题中劳动法是广义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劳动法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劳动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是劳动法主要的、基本的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 包括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就规定了许多关于企业劳动者和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4.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倮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规章规章 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两种。 部门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许可权内制定的规范性劳动文仵,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 地方性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 ***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档案。 7.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届金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劳动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8.我国 *** 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须经成员国批准后方可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凡经我国 *** 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如:1987年9月,我国批准了《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即“159号公约”,1983年6月20日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通过)。

如何关爱劳动人民的作文

钢花的四溅、机床的轰鸣、高楼大厦上看不到原始的印记,工人,您用那坚实的臂膀拖起我们的生活。 您用那扎实的工作方便了我们的便利当你坐在小汽车享受个人的流动空间,当你坐在巴士享受公众的效益,当你坐在远行的大船享受旅途的潇洒,当你飞入蓝天把世界变小,您可知道劳动的美丽。 当你走进饭店、走进商店、走进繁华的商业区,你可知道服务的辛苦,站了一天的腿还是那样站立。 当你走进学校,你可看见知识的闪光,你可听到书与人的交流,你可闻到老师的汗水,知识变的劳动更加的伟大无比。 当你一切容入了社会,周围的一切都是平凡的劳动所给予。 生活是如此的美好,人类是如此的进步,一切的一切无不来自于我们的艰苦劳动、平凡的劳动,劳动是那样的默默无语。 劳动创造了历史,劳动创造了未来。 在新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让我们赞美劳动最美丽春风春雨把原野拂过,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五月,在这春天的季节,是一场雷鸣后大雨来临,南飞的大雁跋山涉水归家的日子;是杏花开遍山野“她在丛中笑”的烂漫季节;是冬麦扬穗农民挥汗荷锄,辛勤耕耘的好光景。 蛙鸣虫叫,鱼跃雀散,初春的旷野已是喧声鼎沸了。 扶摇而上的风筝拥入碧空的怀抱,地上的人们舒展着筋骨攒足了劲。 不知不觉中,春天正迈著轻盈的脚步,悄悄的向我们走来——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们的天堂,抛掉厚重的棉衣棉帽,跑到田野里尽情的撒欢儿,用柳笛唱一支春天的歌;五月是青年人的日子,春潮涌动的时节,执子之手,与子同行,撷下春天里的玫瑰点缀爱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节日,踏着一路路春光,和著一串串鸟鸣,到刚刚解冻的湖面垂钓人生……五月,全体人民的日子——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水一样流走的是日子,记忆被时间流逝得日益斑驳,人们却没有遗忘这一幕,“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他们英勇壮举的特别纪念。 劳动人民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民,他们用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 是劳动,建成了今天的万丈高楼;是劳动,筑就了现代化的资讯高速公路;是劳动,让偌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是劳动,使浩翰的荒原变成了亩亩良田。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 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 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在充满真情的五月,紧握你因劳动而开满茧花的手,送上我最真心的祝福,聆听你劳动的赞歌。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是一种人生;“凭栏处,潇潇雨歇”是一种人生;“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是一种人生;“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也是一种人生。 种种人生,劳动如咖啡里的方糖,把我们的人生调得有滋有味;劳动如路旁的一帧风景,把我们的人生装扮得亮丽多彩。 五月,真情五月。 在楼外高楼,在亭外长亭,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豪情万丈,血气方刚的唱一首大江东去,把全世界劳动者的心愿送给远方,送给明天。 让我们为明天喝彩,为五月高歌,为劳动者击掌!

同情劳动人民的古诗

锄禾

如何理解劳动法是一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论述题 求解 谢谢!

倾斜保护原则是为了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试图改变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1、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2、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加大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利益的保护4、用工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新增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7、除特殊情况之外不需支付违约金除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两种特殊情况:(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财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即适用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件不同。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为合法行为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只有在其违法或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且劳动者只须承担与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补偿性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金额,即带有惩罚性的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其次,禁止或限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国外大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立法明令禁止。 我国劳动法中未规定违约金问题,实践中违约金条款氾滥,但是一些地方法规也开始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 第三,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数额进行限制。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维持自己与家庭成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支付高昂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对劳动者承担的经济性责任的数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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