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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更新限制的最佳做法:在合规性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因客户信息未更新停止支付)


文章编号:19084 / 分类:互联网资讯 / 更新时间:2024-06-12 22:25:20 / 浏览:
客户更新限制的最佳实践:平衡合规性和效率引言在当今以数据为中心的世界中,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企业成功至关重要。平衡合规性和效率以实现客户信息的更新限制可能是一项挑战。本文将探究最佳实践,以帮助企业在保护客户数据隐私的同时,高效地收集和维护准确的信息。客户更新限制的必要性客户更新限制对于保护客户数据免受欺诈和滥用至关重要。通过限制更新的频率和方式,企业可以降低未经授权的个人访问和修改敏感信息的风险。更新限制符合行业法规和标准,确保企业符合数据保护法律。平衡合规性和效率在实施客户更新限制时,企业必须找到合规性和效率之间的平衡。过于严格的限制可能会阻碍合法客户的交互,而过于宽松的限制可能会增加数据泄露的风险。以下最佳实践可以帮助实现这一平衡:1. 明确定义更新限制明确定义更新限制至关重要,包括允许更新的频率、允许的方法以及必须提供的必要信息。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企业可以确保团队成员和客户对预期结果有清晰的理解。2. 提供灵活性和例外情况虽然更新限制是必要的,但企业应考虑提供灵活性和例外情况,以满足合法客户的需求。例如,如果客户可以提供额外的验证信息,可以允许额外的更新。通过提供这些选项,企业可以在保持合规性的同时提高客户满意度。3. 简化更新流程简化更新流程可以鼓励客户及时更新信息。通过提供多种更新方法(例如在线门户、移动应用程序和客户服务渠道),企业可以使流程对客户来说尽可能方便。4. 使用技术自动化技术自动化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实施客户更新限制。通过使用规则引擎和警报系统,企业可以自动检测和处理更新请求,从而减少手动工作量并提高准确性。5. 定期审查和更新客户更新限制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法规和技术进步。通过这样做,企业可以确保其政策与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并为客户提供最佳体验。6. 沟通和教育与客户沟通更新限制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的政策和持续的教育,企业可以帮助客户了解原因和好处,从而促进合规性并建立信任。因客户信息未更新停止支付的影响未能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可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合规性风险:未更新的信息可能违反数据保护法律,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运营中断: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导致付款处理延迟、沟通中断和其他运营困难。客户流失:客户可能对未能更新其信息的企业感到沮丧,从而导致客户流失。欺诈和滥用:过时的信息可能会使欺诈者更容易冒充合法客户,从而导致财务损失。结论平衡客户更新限制的合规性和效率至关重要,可以保护客户数据并提高业务运营效率。通过实施明确的政策、提供灵活性和自动化流程,企业可以创建一种系统,既能保护数据又能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定期审查和更新政策,并与客户沟通,确保企业始终保持最新和合规。通过遵循这些最佳实践,企业可以建立强大的客户更新限制实践,在合规和效率之间取得理想的平衡。

企业如何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应当按以下方式:1、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企业为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在总分类账的基础上,又按信用客户的名称设置明细分类账,来详细地、序时地记载与各信用客户的往来情况。 2、设置专门的赊销和征信部门应收账款收回数额的多寡及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客户的信用。 坏账将造成损失,收账期过长将削弱应收账款的流动性。 所以,企业应设置赊销和征信部门,专门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并向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征信机构取得信息,以便确定要求赊购客户的信用状况及付款能力。 3、实行严格的坏账核销制度应收账款因赊销而存在,所以,应收账款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冒着可能收不回来的风险,即发生坏账的风险,可以说坏账是赊销的必然结果。 对于整个赊销而言,可以将个别坏账理解为赊销费用,为了缩小企业的损失,根据配比原则,发生的坏账应同收益进行配比,从收益中扣除,从而列示企业的实有资产,同时不虚夸所有者权益及收益,这也是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内部控制知识点

1、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包括成本费用控制层次。 内部控制的内容可以分为风险控制、管理控制、作业控制三个层次。 2、内部控制体系与管理会计具有相同的产生基础内部控制与管理会计具有一致的目标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建设互相支持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在内容和方法上具有相通性(非相同)。 3、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增加股东价值,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增加股东价值,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4、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1)确保企业目标的有效实现;(2)服从企业政策、程序、规则和法律;(3)经济且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4)确保信息的质量;(5)有效保护企业的资源。 5、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5项原则,即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6、在控制理论中,“反馈控制”是信号沿前向通道(或称前向通路)和反馈通道进行闭路传递,从而形成一个闭合回路的控制方法,因此,反馈控制是一种闭环控制。 7、在处理材料采购业务时,企业规定材料采购员对于1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业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决定是否采购,而对于金额超过1万元的材料采购业务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采购。 前者即为一般授权的情况,后者为特殊授权情况。 8、文件记录控制是有关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是其他控制有效性的保证。 9、内部控制组成要素包括五个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10、某公司为一家大型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公司规定每日营业结束后,由未参与收款的职员对收款机中的现金进行清点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11、独立董事不在企业内担任职务。 12、控制理念反映在管理层制定的政策、程序及所采取的措施中,而不是反映在形式上。 13、企业经营风格是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的体现。 企业精神包括员工对本企业特征、地位、风气的理解和认同;有企业优良传统、时代精神和企业个性融会的共同信念;员工对本企业未来的发展抱有理想和希望。 企业价值观是全体员工对其行为意义的认识体系和推崇的行为目标的认同取舍。 14、企业经营风格的内在品质主要体现在:企业信誉、企业管理、企业道德、竞争、企业文化等方面。 15、内部控制中的控制环境不包括内部审计。 控制环境处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之首,主要内容包括:诚信与道德价值观念、治理层的参与程度、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及职权与责任的分配、整体胜任能力、人力资源政策等。 16、如果销售部门的管理者能够无视会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那么可以认为控制环境存在不足。 17、风险评估中,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企业需要完成的任务有:企业目标设立、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风险应对策略。 18、企业整体目标,通常取决于企业的理念及其所追求的价值,而与之相配合的是企业下一级各部门的具体目标。 整体目标主要包括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遵循性目标。 19、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20、内部评价的方法不包括汇总评价结果。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法、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实地查验法。 21、财务报表披露出关联交易或事项。 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范围应在财务报表中合理且实际地得以反映。 22、在风险识别中,企业的经营可能因为内部或外部的因素而存在风险。 内部因素有:信息系统运行的中断、管理职责的改变、聘用员工的素质和培训方法、激励制度;外部因素:顾客的需求或预期改变。 23、风险清单法是分析风险事件原因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 24、某公司的原材料在加工后都要汇集到半成品库,然后再进入成品车间,那么半成品库就是整个生产流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而形成的产品责任风险。 该风险分析属于动态分析。 动态分析着眼于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以找出那些关键环节。 25、识别企业业务整体层面和业务层面风险后,企业要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26、行业标杆比较属于定性分析,不属于定量分析的方法所采用的方式。 27、甲企业担心使用锅炉发生爆炸,于是放弃利用锅炉浇水,改用电热炉烧水。 甲企业的该种风险控制方式属于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即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28、A公司为减轻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程度,在建筑物上安装了火警报警器和自动喷淋系统。 A公司的该种风险控制方式属于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即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29、财务应对的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管理方式,其中属于直接转移的是转包。 间接转移:租赁、保证、保险。 30、财务报告控制活动属于按照控制活动的目标进行的分类。 企业层面的控制活动属于按照控制层次分类;预防性控制活动属于按照控制活动的作用分类;自动化控制属于按照控制方式分类。 31、控制活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3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28条明确了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33、授权审批控制属于内部控制要素中的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34、A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大型企业,为了提前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在考虑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和其他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35、甲公司管理层为了改进完善内部控制,正在重新检查本公司现有的职责岗位设置的合理性。 例如:行政部经理张某,同时兼任工会主席,不属于兼任不相容岗位的情况。 行政部门经理和工会会主席,工会主席并不会负责到企业内部的业务,所以这两个职位不属于不相容职务。 36、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这两个职务属于不相容职务。 37、控制活动就是指为确保管理层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38、属于会计系统控制的有:对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依法设置会计机构,设置合理账户登记会计账簿进行复式记账。 属于财产保护控制的是:定期盘点和帐实核对。 39、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分为四种:例行报告、实时报告、专题报告及综合报告相关人员也按时对手获得的信息报告给主管负责人,以使其获得足够信息作出决策。 40、甲公司章程规定每个星期五的9:00点—17:00之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入员工来访,听取来访职工的投诉建议,该规定属于信息沟通中的内部沟通。 内部沟通是指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41、甲企业3月1日下午接到通知,将收到一批来自北京的货物。 但3月1日晚上货车到达时,却无人通知接货以及卸货,第二天货物又被原封运走。 这一内部控制失范行为与内部控制中的信息与沟通要素有关,属于信息沟通要素缺失。 42、企业可以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1)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谋取不当利益;(2)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3)董事监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4)相关机构和人员串通舞弊43、企业可指定审计部门为企业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 44、关于企业反腐为工作常设机构职权的表述:进行企业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审核及评估企业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协助管理层对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 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企业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门均应建议企业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处罚(而非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45、即时处罚不构成内部控制中监督要素。 持续的监督,独立评估和缺陷报告构成监督的三个个要素。 46、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47、甲公司出台文件,规定各部门或责任人应按照既定的计划和标准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该规定体现了内部控制监督要素中的独立评估。 独立评估是指每个企业的管理部门和各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估期有效性及实施的效率效果,以及更好地达成内部控制的目标。 48、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1)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2)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3)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 49、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50、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予以保存。 5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表述:内部控制评价是围绕控制目标展开的活动,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内部控制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企业整体的一项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不能因此减轻和消除清应承担的责任。 5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促使企业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认真执行,从而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得以持续有效的改进。 53、获取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能力属于信息与沟通的评价要点。 属于内部控制评价中的内部环境,评价重点的是: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成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54、各项控制目标分别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而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发挥,则是根据模型容易发生错币的业务环节特点进行针对性控制,这些可能发生错b的业务环节,称为控制点。 55、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也可选择6月30日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请假报告应于基准日后四个月内报出。 56、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及一般缺陷;重大缺陷也称失自性漏洞;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应当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是一个和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 57、某笔资金使用需经总经理签字授权后方可使用,但企业已急需使用资金为由,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再补追总经理审批手续,这可判断资金授权审批控制存在运行缺陷。 58、重要缺陷的认定并负责纠偏的机构为经理层。 59、甲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建立并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在该公司日常管理的控制活动中,属于授权审批控制活动的是,相关费用的报销需要所在部门主管和财务部门主管签字。 60、内部审计应履行的职责:审查和评估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经济有效;进行特别调查,查明经营管理中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审查和评估公司的经营和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公司既定战略目标相一致,以及确定经营和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审计委员会职责:定期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评价员工欺诈的可能性,评价管理当局欺诈的可能性,评价公司的行为守则,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61、关于内部审计权限的表述: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的,任意直接立即参与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公司职员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有权做自己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及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62、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表述: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63、确认服务与咨询服务的目标一致,都是为组织提供价值增值的服务。 64、选择审计对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65、选择审计对象必须遵守重要性原则,风险导向原则,胜任原则三大原则。 66、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规定,将本公司累的部门按资产总额划分为四个等级,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是一级1000万至2000万元的是二级500万至1000万元的是三级500万元以下的是四级翻一级审计对象,每年审计一次,二级审计对象,每两年审计一次,三级审计对象每年抽查不少于30%,四级审计对象,每年抽查少于10%,该确认前债审计对象的划分标准为按针祭审计对象的价值划分审计对象。 用价值来对审计对象进行划分是最通行的做法。 对潜在审计对象以价值为基础进行量化,再根据价值(资产总额和销售额)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67、关于年度审计计划制定的表述:内部控制风险分析应在制定三年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前完成,并注意审计计划制定的切实依据;审计三年规划应有审计总部每年滚动修订一次,每年修订应由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审批通过,并由总裁签署;一个完整的年度审计计划,一般须有文字说明和数字表格两部分计审计计划书和审计计划表。 季度审计计划每季度开始前由审计总部根据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由总裁签署通过。 68、关于审计报告的检查与修订的表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的分工,可由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决定;由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主管主持非现场重点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非现场总体复核;各级复核的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但责任仍有主持人承担。 69、审计报告中,要避免使用行业术语以及华而不实,怪臂难懂的语言,因为浙江妨碍分散报告阅读者的注意力,我们应该明白审计报告不是写给审计师的,而是为报告使用转业写的报告,阅读者很可能不是一位训练有素的职业审计师,报告阅读者对我们的审计技术不感兴趣,我们不应告诉他们详细的审计步骤和所遵循的程序。 70、后续审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后续审计是前置审计的延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缺出不去,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在后续审计中,审计人员重点关注的应当是问题能否得以解决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而不在于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具体建议是否得以严格执行。 因此,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是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 后续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与一般审计程序和方法基本相同,但针对性较强。 与常规审计一样,后续审计也会引发忧虑和冲突。 71、采购部门在收到请购单后,对已经批准的请购单确定最佳的供应来源,对于大额、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成本的低廉。 72、采购合同已运行编号,并经过被授权的采购员签名,祁正年应当交送供应商,妇联送至企业内部的验收部门,财务部门和边度请购单的部门。 73、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属于不相容岗位。 74、特殊原因需取消请购申请时,原请购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采购部门应在原申请购单上加盖撤销印章并退回给请购部门。 75、关于采购业务控制中的监督检查内容的表述:(1)采购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采购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2)采购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采购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款项是否及时入账。 76、存货的实物流转控制主要包括:存货的领用控制,储存控制和盘存控制。 存货储存控制主要包括:仓储计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存货接触控制、存货记录控制、存货专人保管、存货安全控制、生产现场存货控制。 77、存货储存保管控制中保管的检查:部门经理每月检查仓库和仓库保管员工作至少一次;主管副总经理铭记抽查仓库及保管员工作至少一次;总经理,每年抽查仓库及保管员工作至少一次。 78、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主要目标有:(1)保证商品安全完整;(2)保证销售业务有效地运行;(3)保证货款的及时足额收回;(4)确保销售业务的真实性;(5)保证销售折让和退回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79、关于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表述: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信用政策也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私信情况等采取应对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 80、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1)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分离;(2)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分离;(3)销售货款能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4)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分录分离;(5)销售业务近百元,发票开具管理分离;(6)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会让的核销与审批分离;(7)应收账款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应收账款的核实人员。 81、相处也有困难症的授权批准控制中,销售费用预算应由董事会审批。 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由总经理审批销售价目表和足够权限控制表由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审批销售价格确定和销售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授权审批超过公司制定销售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时间,由总经理审批。 82、对客户信用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复查一次,出现大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构,惊弓之授权审批人人批准。 83、关于修子收款控制的表述:(1)相处部门应付的应收账款的催收(2)销售部门业务员或内勤人员每半年与客户核对应收货款余额和发生额,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3)财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向客服g发对账函,对金额重大的客户,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时或销售部门提出申请时,派员与客户对账,发现不符,及时向上级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84、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2)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3)固定资产财务验收与款项支付(4)霖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5)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6)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85、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1)会同生产行政总监审查批准固定资产的投资修造,报废等重大决策;(2)审查批准固定资产折旧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3)组织制定固定资产利用效果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4)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5)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并检查其核算结果。 86、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87、研究与开发的关键控制包括:立项控制、研发过程控制、结题验收控制、研究成果开发控制、研究成果保护控制。 88、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率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89、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工作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外部环境和系统内部各种干扰的因素上,要做好风险分析和管理工作,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质量偏差,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90、工程概算与工程预算的表述:工程概算是企业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而编制,工程预算是以工程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工程概算是考核设计方式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经济指标;工程概算是确定工程规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抽取的重要依据工程预算是企业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编制资本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工程概算是由工程设计人员,依据工程概算定额和各种费用标准编制;工程预算是由基建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委托专门机构编制。 91、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b,公司提供保证支付,要求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其中a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中,不能是现金。 反担保可采用的形式通常有:(1)动产不动产抵押;(2)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3)保证。 92、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b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其中,B公司章程规定,数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批。 有关于B公司该担保审批的表述:相关部门应事先提出预案,监管社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需组织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a公司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担保事项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b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定期听取财务部门对担保人为公司财务状况的汇报,对比担保人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研究对策。 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董事长和授权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被担保人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93、关于公司担保人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可采取的方式中表述: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会议会谈和会晤;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被担保人必须定期向公司担保,您提供其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公司有权随时查询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在担保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向公司担保人提供偿还债务情况,报表或计划及相关财务报表。 94、财务报表对外提供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其中,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签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并签名盖章;你业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签名盖章。 95、日常所说的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人,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定期活不定期李莉企业自身的利不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请目标是为企业实现所有经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 96、7月10日,吕布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和独立性原则,确保评价工作标准统一,客观公正。 97、在信息与沟通控制要素中,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 沟通渠道的建立参与组织结构相一致,因此,要保持其畅通,企业一方面要保证有明细的组织控制线路,设计一套包含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的通道,以使组织内各种需求的沟通都能够准确及时而有效地实现,另一方面要注意消除个人因素对沟通的干扰,使重要信息能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98、一旦评估了风险的重要性和发生概率,管理层就需要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价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最佳风险应对策略。 99、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控制,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100、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抖音小店查看客户信息限制次数

抖音小店限制查看客户信息的次数主要是出于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考虑。 以下是对这个限制的原因进行解释和拓展:1. 用户隐私保护:限制查看客户信息的次数可以确保用户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抖音小店设置了查看次数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风险。 2. 防止滥用和骚扰:限制次数可以防止商家或其他用户过度地查看和滥用客户信息,从而减少骚扰和废品信息的产生。 这样可以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保证用户的使用体验。 3. 提高信息安全性:限制查看次数也有助于提高信息安全性。 通过限制查看客户信息的次数,可以减少黑客或不法分子利用商家账号进行恶意攻击或窃取用户信息的风险。 这种措施可以增加平台和用户的信息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限制查看客户信息的次数可以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但商家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和使用客户信息,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满足用户需求。 商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客户互动,如提供在线客服、留言板等功能,以便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同时,商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合法合规的运营。 这样可以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提供良好的购物和服务体验。

如何保证产品符合客户的需求

识别客户真正需求的五个方法:一、产品及其服务的价格即是客户为购买而支付的实际货币数量,它是买卖双方形成交易的唯一平衡点。这个点有分歧,交易不能实现,这个点一致,就实现交易。当客户不清楚自己的真正需求或供应商不理解客户需求时,价格就是交易唯一的依据。在许多交易中,许多客户以为知道自己真正的需求,供应商也主观认为理解了客户的全部需求,双方都直奔主题---价格谈判,结果客户买到的未必符合需求,供应商也没有利润,如果供应商利用“客户需求经济学”来分析客户需求,价格永远放在最后,因为在客户需求里,价格不是全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1998年开始中国施乐公司就开始在保险行业推销其大型高速打印机,价格在100万—300万元之间,到了2000初已有初步成效,部分客户采用了施乐公司的产品,但是这时候,HP、IBM、STAR等公司也发现高速打印机在保险业的机会,纷纷进入市场竞争,他们针对施乐产品价格高的状况,均采用了低价格(相对应产品都便宜10—50万元之间)的竞争策略,但经过两年的较量,结果在2001底前施乐公司还是赢得竞争,几乎占有所有省级单位的采购订单。施乐公司并没有采用降价而予以应付竞争,而是以“客户需求经济学”为核心指导,利用自身早先进入保险业而非常了解客户需求的优势,制定出一揽子包含如何降低客户使用成本、降低采购风险、解决核心问题、提供延伸利益、提前交货时间等等全方面解决方案,其中包含了售后全程保修服务、融资、全外包服务、提供样机周转等等,结果挡住了竞争对手的疯狂的进逼,并迫使他们迫使转移竞争领域。我们在销售过程中,一旦客户提出低价格要求或价格比较,多数业务员就惊慌失措,要不失去定单,要不利润非常低。作者在工作中就这个状况经常提醒业务员,遇到价格竞争或客户低价格要求,不要在价格上纠缠不清,引导客户关注于需求的其他领域而不是仅仅是价格,往往问题就迎刃而解。二、使用产品所发生的各种维护成本、和存储成本用产品所发生的各种维护成本、和存储成本,就是客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为保证正常用产品的各种维护成本和存储成本,如维修费和维修次数、维护费、使用耗材、零部件更换、供电、占据的空间、操作人等等,这些都是一个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必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多数本身客户对这些并不了解,无可非议,但供应商如果对这些成本不加以分析,最终即使成交也未必令客户满意。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实在太多了,买卖双方都非常功利,都自以为了解对方,结果除了价格还是价格,双方将都会为低价格付出代价。前面例子中,中国施乐公司在面对多家实力不弱的竞争对手时,并没有在价格方面妥协,而是通过分析,认识到告速打印机属于高端产品,为保证正常使用必须付出一定的人工、技术和耗材成本,因此施乐公司利用自身强大的技术服务优势,在这一方面提出售后全包服务,即客户购买设备后无须为设备的维护、维修和耗材使用而费心,只要每印一张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了,省去了许多麻烦和精力,从另外一方面帮助客户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当然大受客户欢迎。客户在购买时,往往只将眼光盯住购买表面价格,当他为低价格购买而得意的时候,也即将为使用和合理处置而付出更高的代价,为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有时候产生更高的成本。但是作为真正为客户着想的供应商或业务代表,就应该有责任将这些情况与风险告诉客户,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负责和保护。价格并不是客户为获得一项产品而付出的唯一的成本,他还应包含为保证产品正常使用及合理处置而付出的成本,因此在销售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它,否则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三、购买过程所需的时间以及熟练使用产品所花费的时间就是客户从购买动念开始到熟练使用产品的这一时间段,它不但是一种成本,也是效率的体现,但许多客户和供应商忽视了。客户可能对自己为购买花费的时间无所谓,但达成协议后产品到位时间、或产品调试安装时间、熟练使用周期,就不能无所谓了。施乐公司同样地注意到这一方面的重要性,他在保险业竞争中,也把客户购买所花费的时间作为一种成本,向客户解释,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如提供售前具体使用人员优先培训和操作实践、现货交易、周转样机等服务,而其他竞争对手,虽然有样机,但由于是大宗高端产品,他们均采用期货交易,以降低营销成本和风险,结果又输施乐一筹。许多供应商、业务代表、甚至客户对购买而花费的时间都不重视,但时间是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效率的直接体现和成本的间接体现,在交易谈判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点。但也是因为许多客户和竞争对手忽略了这一方面,作者本人在成交谈判和销售过程中注意到这一点,而令许多对手无功而还还不知因原。时间在社会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客户在购买中,如果忽视了时间性问题,就忽略另外一快成本和效率,甚至会酿成大错。作为营销人员了解这个问题,就可以为避免价格竞争提供有力的反击武器。四、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承受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就是客户在整个购买过程中,由于信息、知识的缘故,必须承受诸多的风险、心理负担,甚至要为购买决策付出代价。比如产品使用安全性、环保性、能否如期交货、服务能力、故障率、召唤效率等等,在购买前都显现不出,只有购买后才能显现出来,这就是风险,以及必须为风险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巨大的。市场竞争已经促使供应商不断地突出自身的差异化和推出新技术,同类产品每家都在强调自己的“正宗”或“高科技”或“第一”,客户要不持币观望、要不随波逐流,但并不是根据自身的正确判断作出决策的,总归存在诸多风险,也难免出现同样产品,东家使用得好好的,西家就问题多多,固然也有产品的问题,主要还是选择的问题,毕竟东家与西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施乐公司在保险业的竞争中,一直把客户购买所要承担的风险扩大化,尤其是如此动辄上百万元的产品,其风险在所难免,这令客户为购买提高了诸多的防御心理,也给竞争对手造就了许多障碍。但施乐公司随后推出的服务令客户一下子把心放到肚子里,竞争对手一时却措手不及,原来施乐公司为了降低客户购买而隐藏的诸多风险,推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售前设备使用测试、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分期付款、租赁方案、不购买而提供全外包服务,这都是施乐非常擅长的,一下子就把客户拉的紧紧的,把客户诸多的奉献如资金问题、技术问题、使用问题、服务问题等等都解决了,大大降低了客户购买决策风险。在销售工作中,作者已经形成为客户提醒购买风险的习惯,甚至会令客户对即将作出的购买决定产生绝望,也令许多竞争对手不理解,但是作者随即也会为客户购买的风险提出一揽子解决办法,令客户的购买思维围绕着作者设定好的思路。这就是“客户需求经济学”所强调的购买风险成本。所以说,客户每做出一项购买决策,必然承担了风险,但这个风险基本上都是隐型,如果业务代表帮助客户把这个风险显化,并提出解决办法,让成交概率就大大提高。五、客户因购买而获得所有利益就是客户通过购买某产品或服务而获得诸多利益,它包括,效率、安全、达到目标、减少错误和风险、促进成交、舒适等等诸多方面。客户在购买时,多数由于信息或知识因素,不是全部了解自己的利益,甚至很难接受他人的建议,所以在判断作出购买决定时受外界的影响较大、比较注重价格因素。如果供应商无法彻底理解客户而有难说服客户,这个交易是比较难受的。如果采用“客户需求经济学”,就能够帮助客户整理出客户所有的利益,并得到客户认可,而后提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那就差在合约上签字了。施乐公司在保险业整个竞争过程中,一直强调着,为客户带来诸多直接和简直的利益,尽管施乐公司的产品价格较其他竞争对手高出许多,但其具备的诸多功能及施乐所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许多需求利益,如降低购买风险、维护简单化,融资问题等等,而这些利益的实现又直接的保证了客户因购买而体现的应用利益。所以施乐公司至尽在保险行业仍然是主导供应商,而且迫使竞争对手在跟随着施乐的做法。销售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向客户成熟客户因购买而获得诸多利益,才能保证客户在作出购买决定时的安全感和成就感。作者在工作中,一直把客户利益销售作为工作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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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银行卡账户信息如果不及时更新,会停用吗

多银行短信通知:账户信息过期不及时更新,卡片有可能被停用

身份证作为每个人身份证明的证件,自古战国时间就开始使用,商鞅是最早的发明者。当时证件材料是一块竹板,然后再上面刻画持有人的头像和籍贯信息。后来经过朝代更替,材料和形状、甚至名称都有所改变,但其主要功能却始终保留,一直延续到今天。足可见身份证的重要性。

从多家银行获悉:从4月1日起,对身份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相关信息过期的客户终止提供金融服务。到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能终端、ATM、柜台业务、POS机刷卡消费、理财购买、转账汇款等动账类交易,都会受到影响。最近这几天,多家银行已经通过短信,向20-40以内这类用户发送了消息提醒:“您在我行留存的证件信息已经过去,如若不更新,将影响账户使用。”

扩展资料:

一般更新信息可以去到银行柜台人工办理,也有不少银行只要使用官方APP就能搞定。

1.借记卡(就是我们常用的银行储蓄卡)

农行、建行、邮政等银行只要身份证没有变,系统会自动更新,但是号码有变动最好去银行网点亲自办理。

交行、招行等银行证件过期不会影响一卡通支付,但是转账汇款、取款等涉及到需要输入证件号码的业务可能无法办理。

工行借记卡需要到网点更新信息,如果更新不及时,会出现用卡障碍。

2.贷记卡(俗称信用卡)

广发、平安证券、民生这些银行是可以直接在app上更改。

个人信息保护 - APP应用程序收集用户信息合规性指引

【编者的话】

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APP等应用程序成为商家不可或缺的工具,作为与潜在客户互动的重要途径。同时,APP应用程序涉及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适用,在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中,已经有相当多的违法行为被法律制裁 。

本期内容是对APP收集用户信息合规性给予指引建议,具体到各个实际案例仍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

遵循的原则

1、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2、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

3、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的情形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

“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情形

1.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读等;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

4.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的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情形

1.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的个人信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

2.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

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4.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

5.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6.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

“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1.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

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的功能;

2.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3.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

4.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一)地图导航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二)网络约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服务、巡游出租 汽车 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服务)。

(三)即时通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五)网络支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支付、提现、转账等功能”,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注册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六)网上购物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饮外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餐饮购买及外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递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寄件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2.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

3.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4.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九)交通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交通相关的票务服务及行程管理(如票务购买、改签、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旅客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旅客类型。旅客类型通常包括儿童、成人、学生等;

3.旅客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车次/船次/航班号、席别/舱位等级、座位号(如有)、车牌号及车牌颜色(ETC服务);

4.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十)婚恋相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婚恋相亲”,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婚恋相亲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

(十一)求职招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求职招聘信息交换”,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求职者提供的简历。

(十二)网络借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申贷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十三)房屋租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房屋出租或买卖”,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户型、期望售价或租金。

(十四)二手车交易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二手车买卖信息交换”,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购买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3.出售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车辆行驶证号、车辆识别号码。

(十五)问诊挂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咨询问诊、预约挂号”,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挂号时需提供患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预约挂号的医院和科室;

3.问诊时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 旅游 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 旅游 服务产品信息的发布与订购”,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出行人 旅游 目的地、 旅游 时间;

3.出行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十七)酒店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酒店预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住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酒店名称。

(十八)网络 游戏 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网络 游戏 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十九)学习教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本地生活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家政维修、家居装修、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一)女性 健康 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女性经期管理、备孕 育儿 、美容美体等 健康 管理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二)用车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共享单车、共享 汽车 、租赁 汽车 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使用共享 汽车 、租赁 汽车 服务用户的证件类型和号码,驾驶证件信息;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4.使用共享单车、分时租赁 汽车 服务用户的位置信息。

(二十三)投资理财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投资理财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投资理财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

3.投资理财用户资金账户、银行卡号码或支付账号。

(二十四)手机银行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

3.转账时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开户银行信息。

(二十五)邮箱云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邮箱、云盘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六)远程会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网络提供音频或视频会议”,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七)网络直播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向公众持续提供实时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信息浏览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八)在线影音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影视、音乐搜索和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九)短视频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不超过一定时长的视频搜索、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新闻资讯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新闻资讯的浏览、搜索”,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一)运动健身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运动健身训练”,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二)浏览器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浏览互联网信息资源”,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三)输入法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文字、符号等输入”,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四)安全管理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查杀病毒、清理恶意插件、修复漏洞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五)电子图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电子图书搜索、阅读”,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六)拍摄美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拍摄、美颜、滤镜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七)应用商店类,基本功能服务为“App搜索、下载”,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八)实用工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日历、天气、词典翻译、计算器、遥控器、手电筒、指南针、时钟闹钟、文件传输、文件管理、壁纸铃声、截图录屏、录音、文档处理、智能家居助手、 星座 性格测试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九)演出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演出购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观演场次、座位号(如有);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客户更新限制的最佳做法在合规性和效率之间取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

编辑播报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一条

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二)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 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

(三)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 天超过人民币5000 元或外币等值1000 美元的;

(四)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联关系,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网络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预付卡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办理人员的身份,登记办理人员身份基本信息,核对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

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赎回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综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标准应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首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60 天内完成。支付机构应对客户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并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或查访。

第二十二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将超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在失效前60 天通知客户及时更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办理首笔业务时,应当先要求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支付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在疑点的;

(四)支付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证

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客户关系管理也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分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和售后服务。在不同的阶段,企业所采取的策略也有不同的侧重。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1、售前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客户建档策略是通过为客户建立档案来掌握顾客的特征信息,如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等,以此了解客户的消费倾向。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通过充分利用网络的资源共享、数据共享优势,企业可以把“客户建档”策略发挥到极致。在企业为客户建立档案之后,根据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时更新客户档案。最后还要有诱导客户新消费的策略,即以老客户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发或刺激其潜在需求,不断开拓市场。

2、售中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首先应该分析客户行为,在销售商品时,企业应该考虑客户对企业的利润贡献度、以前的采购行为、沟通渠道偏好与客户特性等,针对不同的客户属性来决定行销方式或内容。其次要注重顾客参与性,企业让顾客利用网络参与产品的设计,客户可以在计算机终端前自己设计所喜欢的产品!获得更加贴近自己兴趣的,高度满意的个性化产品。企业通过与顾客沟通,能有效地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及时改变产品设计,或投入开发新产品。最后还要建立连锁效应策略,即通过分析顾客正在进行的购买行为来推断顾客的其他需要,以此来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同时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3、售后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首先要建立客户评价系统,即客户在成功交易后,对企业及企业的一整套客户服务做出评价,这些客户的评价构成企业的信用记录,是企业的一种自我促进的方法。同时企业也可为每个建档的客户设置一个客户信用记录,客户则会为争取自身更高的信用度来与企业更好的合作。其次对顾客进行追踪服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通过给顾客建档,利用网络优势,对顾客进行终身售后服务,良好的售后服务永远是留住顾客的最好方法。最后要与顾客进行情感交流,无论是传统商务环境下还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都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关键,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人员与顾客的直接接触将变得很少,这样企业主动与顾客进行情感沟通就显得更为重要。

4、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关系管理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的客户管理已经在国外取得了客观的成功,一大批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的解决方案供应商也为用户提供了全方位的选择,使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实现企业的营销自动化、销售过程自动化和客户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和电子商务的结合,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大型企业相比,我国的企业在技术、管理和人才方面还处于劣势。今后,通用模块的完善、支持灵活组配、基于Web应用、充分支持电子商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才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国内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的应用来重组客户关系管理流程,使客户关系管理真正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延伸阅读:客户关系管理与企业电子商务的融合

客户关系管理成长于传统商业,并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借助互联网工具和平台,同步、精确管理各种网上客户关系、渠道关系,符合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那么企业就要通过CRM全面整合企业的市场营销业务流程,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在拓展市场和营销渠道的同时能够更加有效地处理客户关系,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客户关系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客户关系管理要利用大型数据库来管理客户的一些信息,利用数据挖掘和数据仓库技术对海量的客户数据和一些商业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按照客户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客户关系管理可以筛选出正确的客户群。客户关系管理实行差异化营销策略及时回应大多数旧客户的需求,提高旧客户的忠诚度,并且有价值客户的识别以及有价值客户识别出来以后,客户关系管理即可实现所谓的客户保持,因此合理地采用客户关系管理可以筛选出正确的客户群,使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花费尽量少的代价而获得较多的利润。

拓展内容:

一、电子商务的立法困境

作为一个尚不成熟的法律领域,电子商务的立法困境表现为三个矛盾。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迫切性与立法技术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走到了政府管制和市场前面,使法律规则的缺失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然而,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若不尽早规制,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会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但不恰当的立法,则会成为限制或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另外一个障碍。

(二)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电子商务采用的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一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新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基于电子商务技术构建起来的法律框架,随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快又难以适应了。

(三)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与各国不同立法模式之间的矛盾

电子商务具有的全球性的特点,要求电子商务法应当具有全球协调性。但由于各国电子商务发展所处的阶段和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选择了不完全一致的立法模式,呈现了不同的立法特点。

二、电子商务中的标准和非正式制度

尽管各方面一致认为法律的缺失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问题,但实际情况似乎并不那么严重。有两类规则体系在电子商务中替代传统法律起到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的作用:即电子商务标准和电子商务中的非正式制度。

(一)电子商务标准

电子商务能够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平台的商务活动,需要协调和统一不同的技术、不同的经营观念、不同的市场运营规则。离开了标准,电子商务根本无法实现。通过一定的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电子商务标准起到了协调电子商务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环节、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作用。

(二)非正式制度

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商务参加者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逐步发展出一些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支付规则、自律性规范等,如亚马逊和阿里巴巴的在线交易规则、PayPal和淘宝网的在线支付规则、电子认证机构的CPS等。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一些纯粹的由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制订的自律性规范。

三、电子商务中的软法现象分析

电子商务标准和非正式制度起到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作用,实质上是软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软法的界定

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是相对硬法而言的。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往往通过舆论谴责、共同体成员的一致对待、或其他某种形式的外部社会压力迫使行为人遵守。软法的制定体现了自治与协商治理的精神。电子商务的立法困境及自身特点与软法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契合,促进了软法的发展。

(二)软法的协商治理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

软法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是一种自下而上式的协商治理。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参与的主体众多,除了买卖双方外,还包括各类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而且其活动也是全球性的。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的规则体系必须打破国家和地区间的界限,在多方利益主体、多元文化传统、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软法由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协商形成规则的协商治理与电子商务需要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活动规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此外,作为电子商务基本运行环境的因特网,是一个多网络、无中心、无主管的分散型互联网结构,这也是目前因特网中存在大量软法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软法自下而上的规则形成方式与因特网自身的这一特点是契合的。

(三)软法的软约束力与电子商务的技术性

软法实施依靠自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其约束力主要来自于舆论导向、伦理道德、文化等,是一种软约束力。电子商务的技术和服务标准以及非正式规则都与电子商务的技术性密切相关,软法的软约束力不仅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模式的不断创新预留了很大的空间,而且能够根据技术的发展及时作出回应,适应了电子商务技术性提出的挑战。

四、电子商务软法治理体系的构建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与软法之间的契合以及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困境,通过软法的治理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一)电子商务软法治理体系

根据电子商务软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机关制定的软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软法、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制定的软法等。根据电子商务中软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及约束力的差别,可以将软法分为封闭系统内的软法和开放环境下的软法,前者软约束力相对较强,后者一般约束力较弱,是否遵守主要靠行为人的自律。

(二)电子商务软法之治的价值

电子商务中已经存在的软法,有效地起到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作用,为处在困境中的电子商务立法开辟了一条新的规制途径。软约束力也为行为者在遵守规则时提供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个缓冲的空间,为协商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成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治理的.一个有效手段。软法通过充分的实践检验和发展后,可以在适合的时候上升为硬法。因此,软法的灵活性、软约束性不仅可以弥补硬法的不足,而且可成为未来硬法的来源之一

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概念B2B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以及企业(B)与上下游协力厂商(B)之间的资讯整合,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企业与企业间交易。借由企业内部网(Intranet)建构资讯流通的基础,及外部网络(Extranet)结合产业的上中下游厂商,达到供应链(SCM)的整合。因此透过B2B的商业模式,不仅可以简化企业内部资讯流通的成本,更可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流程更快速、更减少成本的耗损。

B2B运作

阶段(1)-就是让整个企业与企业间的“供应链”与“配销商”管理自动化,透过Internet,不但节省成本增加效率,更有开发新市场的机会,企业间商业交易资讯交换,如采购单、商业发票及确认通知等。

阶段(1)→(2)这类资料交换的协定称之为电子资料交换(EDI),其运作方式是将电子表格的每一个字段,以一对一的方式,对应于商业交易书面表格中的每一部分,就像所有的采购单及交易记录都记录在数据库中。

阶段(3)-电子资金转移,如银行与其往来企业间资金的自动转帐。

阶段(4)-所有的出货需求在经过数据库处里后会自动完成物流配送的要求。

典型代表:阿里巴巴

概念

B2C就是企业透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给个人消费者。企业厂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推上网络,并提供充足资讯与便利的接口吸引消费者选购,这也是目前一般最常见的作业方式,例如网络购物、证券公司网络下单作业、一般网站的资料查询作业等等,都是属于企业直接接触顾客的作业方式。可成以下四种经营的模式:

入口网站(Portal): ex. Yahoo!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ies):虚拟社群的着眼点都在顾客的需求上,有三个特质-专注于买方消费者而非卖方、良好的信任关系、创新与风险承担。交易聚合(Transaction Aggregators):电子商务即是买卖。广告网络(Advertising Network)。

B2C运作

阶段(1)-使用者透过入口网站找寻到特定的目的网站后,会接收来自目的社群网站(或称店家)的商品资料。

阶段(2)-在B2C的运作模式中,使用者通常会将个人资料交给店家,而店家会将使用者资料加以储存,以利未来的行销依据,当使用者要在某店家消费时会输入订单资料及付款资料。

阶段(3),将您的电子认证资料、订单资料及付款资料一并送到商店端的交易平台,店家保留订单资讯,其他的送到认证。

阶段(4)的收单银行去请求授权,并完成认证。阶段(5)-完成认证后,店家将资料传送到物流平台,最后完成物流的配送。

概念

B2Q(企业网购引入质量控制),英文:Enterprise online shopping introducequality control,交易双方网上先签意向交易合同,签单后根据买方需要可引进公正的第三方(验货、验厂、设备调试工程师)进行商品品质检验及售后服务。[1]

B2C与C2B比较构面

产品线 特定或有限 多样化

产品线深度 不错 非常多样化

欺伪 不多 有时发生

商品运送 不错 品质不一

产品保证 不错 需要规则提升

服务品质 依商家性质 由卖方提供

C2B模式更具革命性,它将商品的主导权和先发权,由厂商身上交给了消费者。传统的经济学概念认为针对一个产品的需求越高,价格就会越高,但由消费者因议题或需要形成的社群,透过社群的集体议价或开发社群需求,只要越多消费者购买同一个商品,购买的效率就越高,价格就越低,这就是C2B的主要特征。C2B的模式,强调用“汇聚需求(demand aggregator)”,取代传统“汇聚供应商”的购物中心型态,被视为是一种接近完美的交易型式。

概念

C2C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是多变的。例如消费者可同在某一竞标网站或拍卖网站中,共同在线上出价而由价高者得标。或由消费者自行在网络新闻论坛或BBS上张贴布告以出售二手货品,甚至是新品,诸如此类因消费者间的互动而完成的交易,就是C2C的交易。

目前竞标拍卖已经成为决定稀有物价格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举凡古董、名人物品、稀有邮票…只要需求面大于供给面的物品,就可以使用拍卖的模式决定最佳市场价格。拍卖会商品的价格因为欲购者的彼此相较而逐渐升高,最后由最想买到商品的买家用最高价买到商品,而卖家则以市场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卖掉商品,这就是传统的C2C竞标模式。

C2C竞标网站,竞标物品是多样化而毫无限制,商品提供者可以是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顶尖跨国大企业;货品可是自制的糕饼,也可能是毕加索的真迹名画。且C2C并不局限于物品与货币的交易,在这虚拟的网站中,买卖双方可选择以物易物,或以人力资源交换商品。例如一位家庭主妇已准备一桌筵席的服务,换取心理医生一节心灵澄静之旅,这就是参加网络竞标交易的魅力,网站经营者不负责物流,而是协助市场资讯的汇集,以及建立信用评等制度。买卖两方消费者看对眼,自行商量交货和付款方式,每个人都可以创造一笔惊奇的交易。

C2C运作

阶段(1)-卖方将欲卖的货品登记在社群服务器上。

阶段(2)-买方透过入口网页服务器得到二手货资料。

阶段(3)-买方透过检查卖方的信用度后,选择欲购买的二手货。

阶段(4)-透过管理交易的平台,分别完成资料记录。

阶段(5)的付款认证。

阶段(6)的付款给卖方。

阶段(7)-透过网站的物流运送机制,将货品送到买方

概念

O2O即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推广效果可查,每笔交易可跟踪。国内首家社区电子商务开创者九社区是鼻祖。还有就是象屿集团投资运作的象屿商城。

O2O运作

线上发布品牌商家发布选址需求、展示项目详情

线下导入商家以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匹配

随后带领有意向合作商家进行线下看铺团,实地踩盘

最终达成合作的意向

可以称得上是商业中的“红娘”

经营模式

根据许多专家的看法,在进入障碍甚低的电子商务市场想要生存下来,必须拟定出可行的经营模式。综合许多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型态,可以归纳出下四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1)广告模式:提供网页空间刊登广告,以收取广告费。

(2)零售模式:在网络上开设虚拟店面,贩卖商品。

(3)中介模式:撮合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以抽取佣金。

(4)服务模式:提供在线服务,以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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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公布]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第十五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完成交易处理,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统一的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健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客户投诉数量和类型、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投诉处理速度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卖家]参照单位客户管理,但应建立持续监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个人卖家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机制,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二]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其完成身份核实;[三]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倍。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C”类及以下、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较低、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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