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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合作的法律法规: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潜在风险


文章编号:37757 / 分类:行业资讯 / 更新时间:2024-12-13 12:18:14 / 浏览:

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公众号合作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双方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容易产生纠纷,给自身的权益造成损失。

一、公众号合作的法律基础

公众号合作属于商业合作行为,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微信平台也出台了《公众号运营规范》,对公众号的运营和合作行为进行规范。

二、公众号合作合同

公众号合作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纠纷。

1. 合同内容

公众号合作的法律法规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潜在
  • 合作目的
  • 合作方式
  • 合作期限
  • 合作费用
  • 知识产权归属
  • 违约责任

2. 注意条款

  • 独家合作条款:明确是否授予对方排他性合作权利。
  • 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约定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避免纠纷。
  •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行为的责任,保障双方权益。

三、公众号合作常见法律风险

公众号合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

1. 知识产权侵权

合作双方在使用对方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 违反《广告法》

公众号合作中发布广告,必须遵守


帮别人注册公众号有危险吗

法律分析:确实存在风险。 任何涉及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的行为都应当谨慎对待。 如果您担心注册公众号可能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好是避免这种冒险行为。 如果决定帮助他人注册,务必使用他/她自己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如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也不得为保证人。

微信公众号等保是几级?有什么作用?

微信公众号的等保级别是2级。 不过,请注意,等保的级别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的。 例如,等级保护一级主要针对公司门户网站,等级保护二级针对企业内部的办公网站,等级保护三级针对企业收集、储存用户信息的系统(如教育、金融、物流等),等级保护四级涉及银行、部队等国企单位,而等级保护五级则是国家国防部门。

微信公众号进行等保测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信办新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跟帖评论环节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新《规定》明确,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 新《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新《规定》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跟帖评论区管理权限。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 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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