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技术实力与创新成果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不断前进的循环。
技术实力的提升推动创新成果的涌现,而创新成果的落地又反过来强化技术实力。
本文将从技术实力与创新的关系入手,深入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以期为未来科技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技术实力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在某一领域所拥有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它体现在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等多个环节,表现为技术研发能力、人才队伍、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综合实力。
创新成果是指通过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实际价值的产品、服务、技术或理念。
创新成果具有原创性、实用性和市场潜力等特点,能够为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1. 研发能力:强大的技术实力意味着拥有先进的研发能力,能够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
2. 人才队伍:技术实力的积累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拥有优秀的人才队伍,能够为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 技术基础:技术实力的提升意味着技术基础的巩固。扎实的技术基础为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降低了创新的风险。
1. 推动技术进步:创新成果的落地应用,能够推动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技术实力的提升。
2. 增强竞争力:创新成果的市场应用,能够提高产品竞争力,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进而增强整体技术实力。
3. 完善技术体系:创新成果能够填补技术体系中的空白,完善技术体系,提高技术实力的全面性。
以某高科技企业为例,该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在某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研发成果。
这些成果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实力。
同时,企业将这些创新成果应用于产品,推动了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企业还将部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规范,促进了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技术与创新的紧密关系。
技术与创新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技术实力的提升为创新成果的涌现提供了基础,而创新成果的落地又反过来推动了技术的进步。
在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技术实力,以推动更多的创新成果涌现。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让创新真正服务于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科技强国的梦想。
技术是应用,科学是理论,设计是科学与技术的结合,创新是新的理论,发明是新的技术,革新是对旧的科学或技术的重大改进。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生存、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迅速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 要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综合运用政策、投入、金融、服务等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一是完善和落实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企业能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优惠,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做好政策实施的评估督促,建立政策跟踪研究和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健全和完善政策体系。 二是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更多地承担国家及地方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面向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建设一批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提升核心竞争力。 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和壮大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三是加强企业研发条件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基地,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研发能力建设。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鼓励企业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措施。 四是组织和动员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服务。 利用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搭建科技人员与企业双向选择的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从科研院所和高校选派一批科技人员进入企业,研发技术、开发产品。 特别是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带产品进入企业推广应用。 鼓励科技人员直接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创业。
技术创新的概念经济理论中关于创新的定义,是由熊彼特首先确定的,他认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 这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新的产品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和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熊彼特定义的创新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经营创新、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等等,但他并没有对创新本身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并给出严格的定义。 正确地界定技术创新的概念,对于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以及它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美国学者莫埃思曾对350多篇关于技术创新的文章进行了统计,列举了形形色色的定义。 在技术创新概念的界定上,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对技术创新中的“技术”概念的理解、对创新过程所涵盖内容的认识、对技术变动的强度限定以及对技术创新复杂丰富内涵所说明的不同侧面对定义的影响等方面。 1992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技术创新包含了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产生以及对产品和工艺的重大技术性改变。 创新包括了以系列科学的、技术的、组织的、金融的和商务的活动。 我国学者认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总之,技术创新概念的严格定义是一个相当广泛而复杂的问题,难以用简单的定义将它涵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严格意义上的统一定义。 但是,有一点是公认的,就是技术创新是一种经济概念,是一种经济发展观。 这一概念的内涵是,高度重视技术变革在经济变革中的重大作用,它是经济和科技甚至包括教育、文化等的有机结合,不是一个纯粹科技范畴内的概念。 发明创造的概念发明创造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难以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公认的基本特征应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发明创造必须是首创的、独创的、新颖的,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更不是模仿;其次,发明创造必须对社会发展有意义或者是有用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 概括地说,发明创造是指提供新颖的、有意义的成果的活动。 发明创造还有狭义创造和广义创造之分。 狭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全世界、全人类的范围来说的“首创”或“前所未有”;而广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某一地区、部门、系统的范围来说的。 例如,爱因斯坦发明的相对论属于狭义发明创造,属于首创、前所未有的震惊世界的成果,对全世界和全人类都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研制成功的原子弹、载人航天卫星等成果属于广义发明创造,虽不是世界首创,但却是完全靠我国自己的力量研制出来的,对中国、中国人民的范围来说仍是“首创”或“前所未有”,仍不失为震惊世界的伟大创举。 界定发明创造中的“新颖、有意义”,其相对范围可大可小,一般来说,发明创造总是从相对部门或地域的广义发明创造开始,逐步做出前所未有的、对更大范围乃至全世界都有重要影响的狭义创造。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广义创造,就没有狭义创造,广义创造是狭义创造的基础。 技术创新和创造发明的联系与区别将创新与发明创造区别开来,被认为是熊彼特的另一大贡献。 熊彼特认为: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 无论是科学发明还是技术发明,在发明未能转化为商品之前,发明只是一个新观念、新设想,在它们没有转化为新装置、新产品、新的工艺系统之前,不能创造任何经济价值。 他还认为:“作为企业家职能而要付诸实际的创新,也根本不一定必然是任何一种发明。 ”因此,可以说发明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 对于源于科技发明的技术创新来说,发明仅仅是创新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换句话说,创新是人类创造活动的一种,其本质就是创造。 创造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习惯叫法,如科学领域的创造习惯称为“发明”或“发现”;体育竞赛中的创造习惯称为“破纪录”;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习惯称为“创作”;技术领域中的创造习惯称为“革新”;等等。 创新和创造发明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创新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必须有收益。 如果根据新的思想,生产出新的产品,虽然很新颖,若不能应用,没有收益,这可以说是发明创造,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新。 第二,发明创造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创新则是相对的概念。 例如,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先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第一个作的,若别人已经做过,你就不可能再申请专利了。 它在“首创”或“第一”问题上是绝对的。 创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必像申请专利那样要查清是不是“第一”或“首创”,是不是人家已经第一个做过了。 创新有一个相对的范围,不必先考虑在部门、系统内过去有没有人做过,只应了解做的程度如何,我们做了以后有哪些进步,同时这个进步可以有收益,这就是创新。 第三,发明创造既有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发明创造,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发明创造”;而创新必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创造。 如计算机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电脑算命、计算机病毒则是消极创造;核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核武器的发展则是消极创造;生物和化学科学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生化武器、毒品提炼技术则是消极创造。 但是,创新则不同,没有人会将伪科学或假冒伪劣称为技术创新。 第四,创造强调是第一次的首创,也可以是全盘否定后的全新创造;创新则更强调是永无止境的更新,它一般并不是对原有事物的全盘否定,而通常是在辨证的否定中螺旋上升。 综上所述,创新与发明创造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创新”(innovation)和“创造”(creation)字义解释和内涵的把握上又难以有严格的界定,学术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难以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无论是创新,还是发明创造所遇到的问题,对其加以解决的思维方法都是相同相通的。 “创新与发明创造”的能力既源于天赋,更来自于后天的教育培养,来自于通过各种形式的启发和引导,包括从创新与发明创造思维方法、认知障碍及其克服,到创新的非认知调控和创造性人格特征分析等。 总之,用一种新的方式、比较高的效率培养创新与发明创造型人才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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