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时,价格无疑是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确保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是一项基本技巧。
而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市场行情和卖家的报价成为关键步骤。
本文将探讨如何根据市场行情和卖家报价来确定具体价格,以及是否需要调整价格。
市场行情是指某一商品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价格波动、竞争态势等方面的信息。
对于买家来说,了解市场行情有助于判断商品的实际价值,以及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是否是一个合适的购买时机。
获取市场行情信息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搜索、行业报告、专业咨询、朋友推荐等。
通过这些途径,买家可以了解到商品的市场价格范围、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
卖家报价通常包括商品的成本、利润预期、竞争策略等因素。
不同的卖家,由于经营成本、定位、销售策略等方面的差异,报价可能会有所不同。
评估卖家报价时,买家需要考虑商品的品质、服务、售后等因素。
同时,结合市场行情,判断卖家报价是否合理。
如果卖家报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买家可以考虑等待更合适的时机或寻找其他卖家。
在确定具体价格时,买家需要综合考量市场行情和卖家报价。
如果市场行情显示商品价格处于上涨趋势,且卖家报价合理,那么买家可以考虑及时购买。
反之,如果市场行情显示商品价格处于下跌趋势,买家可以等待更合适的时机或寻找更优惠的卖家。
在了解市场行情和卖家报价的基础上,买家可以进行价格谈判。
通过谈判,买家可以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或更好的服务。
当然,价格调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买家在谈判过程中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策略。
(1)商品品质差异:如果卖家提供的商品品质与市场预期存在明显差异,买家可以考虑调整价格。
(2)市场竞争变化: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新的竞争者出现或原有竞争者的策略调整,可能导致商品价格波动,这时也需要考虑调整价格。
(3)供需关系变化:供求关系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当市场需求增加或供应减少时,商品价格可能上涨;反之,则可能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需要调整价格以应对市场变化。
(1)了解卖家的底线:在进行价格调整时,买家需要了解卖家的底线,避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导致谈判破裂。
(2)明确沟通:买家需要与卖家明确沟通自己的需求和对价格的期望,以便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掌握市场动态:在进行价格调整时,买家需要时刻关注市场动态,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
在购买商品时,根据市场行情和卖家报价来确定具体价格是非常重要的。
买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商品品质、服务、售后等,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竞争态势等。
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价格谈判和调整。
同时,买家还需要注意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策略,以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失去优势。
在购买商品时,灵活调整价格是一个有效的手段,有助于买家获得更好的购物体验和价值。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在洽商交易时, 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防止心中无数, 盲目成交。 1.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订具体数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 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 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 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 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 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 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 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 可适当扩大成交量; 反之, 如货源紧张, 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 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 当价格看跌时, 如有货源, 应争取多成交, 快抛售; 价格看涨时,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 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 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 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 势必缺少吸引力。 总之,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 )国内的实际需要。 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 确定进口商品数量, 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 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 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 如外汇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 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 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 反之, 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比如,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 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 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 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如“ 中国大米1000 公吨, 麻袋装, 以毛作净”。 某此商品, 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 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 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 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此外, 在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 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 因为, 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 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 也有的理解为5% , 甚至10% 的伸缩, 众说纷纭, 容易引起争议。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 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 特别是大宗商品, 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有时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 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 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 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 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 在此情况下, 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 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另一种是,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 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 卖方总的交货量, 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 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 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此外, 有的买卖合同,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 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 如2%) , 在此情况下, 总的机动幅度, 应理解为5%。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 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 一般来说, 是履行交货的一方, 也就是由卖方选择。 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运输, 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时, 就得跟船方商定。 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买方)选择, 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总之,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由买方行使, 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 因此, 为了明确起见,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过去, 我国按FOB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 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 的机动幅度, 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 显然, 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 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 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 才能适用。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目前,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但是, 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 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 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 因此,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 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 也可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的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1.价格审核1) 供应商接到规格书后,于规定期限内提出报价单。 2) 采购部一般应挑选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 3) 采购人员以《单价审核单》一式三份呈部门主管(经理)审核。 4) 采购部主管审核,认为需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主管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5) 采购部主管审核之价格,呈分管副总审核,并呈总经理确认批准。 6) 副总、总经理均可视需要再行议价或要求采购部进一步议价。 7) 《单价审核单》经核准后,一联转财务(或入ERP),一联由采购部存档,一联转供应商。 2.价格调整1) 已核定之材料,采购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 2) 本公司各有关单位,均有义务协助提供价格信息,以利采购部比价参考。 3) 已核定之物料采购单价如需上涨或降低,应以《单价审核单》形式重新报批,且附上书面之原因说明。 4) 单价涨跌之审核流程,应同新价格审核流程。 5) 在同等价格、品质条件下,涨跌后采购应优先考虑与原供应商合作。 6) 为配合公司成本降低策略,原则上每年应就采购之单价要求供应商作降价之配合。 7) 采购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低单价。
打个比方说,您这个项目的总成本是100万,建筑面积1万平方,但是实际工作中,你100万的成本收到的票据只有80万,还有20万据没到.假定已销售了5000平方,你实际应进入损益的成本是:5千平方乘以100万/1万平方但是因为你还有20万是没有票据的,税局计算你的计税成本就是:5千平方乘以80万/1万平方这样来计算你的所得税.以后年度取得发票,这个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税局按计税成本来征收所得税,是避免税款流失,但是在帐务处理上你依然可以按造你的单方造价100万/1万平方来进成本. Y的,我回答完了,我才发现你也太小气了,一块钱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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